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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招牌的标准及公益性广告的标准

2022-07-19 广告标识 加入收藏

  一、户外招牌设置标准

  1、户外招牌设置实行“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

  2、户外招牌应设置在建筑物底层门楣位置,高度不得超过2米。建筑物二层及以上原则上不设置,商业综合体和写字楼等经营单位确有需求的,应由其商管公司或物业公司拟定设置方案,经市城管委依法许可后设置。

  3、户外招牌内容限于单位名称、商号“字号”、标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统一商标注册或授权必须依法标注经营、注册编号的除外)内容。

  4、户外招牌标识及文字应置于居中位置,文字总长、高度不得超过招牌总长、高度的2/3。

  5、建筑物名称招牌应以单体镂空字形式设置,不得超出建筑墙面外轮廓线。

  二、户外公益性广告设置标准

  1、户外公益性广告内容和设计制作应经市委文明办审核。

  2、施工围挡上设置公益性广告的,严格按照《宜昌城区施工围挡标准》执行。

  3、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或者冠名的户外公益性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但不得标注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以及其他与宣传、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有关内容,包括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等。平面作品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面积不得超过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

  4、户外公益性广告不得使用易损、易掉色的材料、材质,不得使用贴纸、喷绘布等简易材质制作的临时性条幅、横幅、布幔等公益广告。

  5、户外公益性广告设施应经市城管委依法许可后设置。

  三、户外广告设施与户外招牌的区别

  1、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以下列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

  一是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等;

  二是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阵地设置的彩旗、条幅、气球等。

  2、户外招牌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地或者经营场所的户外空间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志的牌匾、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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