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1年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第一期)
为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增强消费者防范意识,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营造公平竞争、风清气正的广告市场环境,结合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集中整治,“护苗助老”、教育培训、房地产、医疗服务、疫情防控、民生热点、互联网等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现将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查处的第1期十宗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予以公告:
安徽有的放矢广告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广告主未经审查并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在东莞市部分出租车背面玻璃窗发布含有“东方泌尿专科医院 专业只为男人……”等内容的医疗广告;在广告主不知情及未征得东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的同意和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部分上述发布的广告上添加“智造东莞 引领世界 东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宣”的内容;在广告主不知情及未征得中共东莞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同意和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部分上述发布的广告上添加“喜迎十九大胜利召开 中共东莞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宣”的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冒用国家机关名义和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660000元罚款。
东莞市常平柏雅职业培训学校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于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18日期间,在其注册的“柏雅职业学校”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柏雅教育成立于1999年……是珠三角最大、最专业、最具有实力的成人培训教育机构……东莞一镇一品免费线上学习 政府补贴免费培训……”等广告内容;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18日期间,在学校门口广告牌上发布“柏雅职业学校是东莞市柏雅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的一所大型连锁成人学校,2000年创办至今。是东莞最大、最好、最专业的成人培训教育机构……”等广告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上述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广告中使用最高级用语和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罚款。
东莞市天鼠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天猫平台开设的店铺“天鼠家居专营店”销售原森态电动口罩和一次性防尘口罩,在2020年1月30日至3月30日期间,在12个商品ID的销售页面上发布以下广告用语:“99.97%过滤率”“特邀请国务院环保专家、通讯及理工博士及自然医学专家组成的‘原森态’专家研发团队”“医用灭菌级”“药店同款”等广告用语,当事人未能提供其他材料证实前述广告用语的真实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1700000元罚款。
东莞市晋递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阿里巴巴平台开设的网店商品销售页面上发布“开光五行助事业官运招财旺财转运”“天然招桃花”“招桃花转运”“保平安开光”“开光助事业招财”“防小人”“辟邪皮丘招财”“化太岁”等迷信广告用语。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60000元罚款。
东莞市舞依芭服饰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于2020年6月中旬起,当事人在其天猫平台的网店“舞依芭旗旗舰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案使用在品名为“舞依芭酒吧ds”演出服新款迷彩军装制服性感夜店女歌手gogo领舞服装、“舞依芭酒吧ds演出服新款迷彩八一军装制服性感夜店女歌手gogo领舞服装”、“舞依芭酒吧ds演出服新款八一军装制服性感夜店dj女歌手gogo领舞服装”的服装广告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的内容,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禁止情形的广告,并处以20000元罚款。
东莞市瑞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自建的官方网站发布“脱臭效率最高可达99%以上,脱臭效果大大超过国家1993年颁布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瑞宇油烟净化器可达到饮食业油烟净化处理的国家标准为<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除尘效率可达99-99.9%,不受尘粒所含水分的影响,适于处理含尘浓度低、尘粒粒径为0.05-50μm的气体”等广告内容,与其产品的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80000元罚款。
东莞市萌牛潮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于2020年11月下旬至2021年1月12日期间,在其经营场所顾客区显著位置悬挂含有国家领导人视察的照片,并将有关内容以广告的形式进行发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作广告的违法行为,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10000元罚款。
东莞市信川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京东网店“尚耀旗舰店”对外销售品名为“尚耀 三星note10手机壳note+plus 保护套玻璃壳硅胶软边防摔 中国风潮流 驱邪挡煞 三星note10”的产品时,在销售网页中发布含有“驱邪挡煞”的广告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10000元罚款。
东莞市核度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阿里巴巴平台开设的网店部分产品销售页面上发布违法广告,其中在自热食品销售页面发布“军粮13单兵自热食品炒米饭09单兵即食干粮”“国军粮”“单兵”的广告内容,并配有穿有迷彩服的军人照片。在葫芦挂件销售页面发布“真葫芦挂件家居风水天然葫芦横梁压顶化解门对门风水招财镇宅化煞”的广告内容。在石雕门墩销售页面发布“石雕石鼓墩门墩一对家用酒店门口镇宅招财青石门当仿古抱鼓石门墩”的广告内容。在陶瓷家居牛摆件销售页面发布“白瓷牛摆件招财风水镇宅陶瓷大号牛摆设客厅办公室装饰品开业礼品”的广告内容。另外,上述自热包装食品为预包装食品,该公司未有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范围,且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发布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和形象、发布含有迷信的广告内容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95077.04元罚款。
福宏忻商贸(东莞)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福宏忻牡丹籽油”对外销售品名为“牡丹籽油[单桶]5箱[1箱/12支*750ML铁桶]”的商品时,在网页发布“提高记忆力、预防心脑血管疾病”等广告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违法使用医疗用语推销商品的行为,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以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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